根据学校科学研究院关于“开展长安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评定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学院按照《标志性科研成果评定细则(长大党107号)》文件要求,对教师个人申报的成果进行了审核,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评议,确定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具体名单如下:
一、 标志性高层次项目
二、 标志性学术论文
三、 标志性著作
四、 标志性获奖成果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03日至2021年12月6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土地工程学院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李智超、胡丽
邮 箱:tdyb@chd.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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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雁塔校区第一教学楼三楼302
长安大学土地工程学院
2021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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