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为了进一步鼓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激励有志于继续深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快人才培养,促进本科教学质量和研究生生源质量的提高。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免生,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遴选的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攻读硕士学位。推免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而直接参加招生单位的复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部、校团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推免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推免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修订《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2.负责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
3.审核、审定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名单;
4.负责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的审定及调配工作;
5.负责审查、校级公示、审定推免生资格及推免生名单;
6.负责处理推免生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有异议等问题;
7.受理学生申诉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单位领导、系主任以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各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根据《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备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
第三章 推荐原则
第六条 推免生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在对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考查。要充分利用推免生选拔方式,遴选一些能力突出的创新人才。
第七条 推免生工作应考虑各学科点发展的需要,适当照顾统考生源相对较少的学科。同时,为使各学科点留出足够的名额供统考生选报,学校将对推免生较集中的学科进行调控。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九条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责任心强,积极进取,身心健康。
第十条 在1-6学期(五年制1—8学期)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一条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外语要求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小语种学生参照此标准执行)。
英语专业和日语专业的学生须通过本专业国家专业四级统测。
第十二条 对在国家、省(部)等竞赛中获奖的体育特长生,要求前3年(五年制前4年)学习中必修文化课程不及格门次不超过1门次,且补考成绩要达到合格.
第十三条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班级诚信民主测评诚信率高于60%。
第十四条 申报外校研究生的学生需提供校内、校外相关专业导师推荐信各一份,申报本校硕士研究生仅需提供校内导师推荐信一份。
第十五条 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合格标准,身体健康符合硕士生入学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除报名支教团计划的以外,所有推免生专业必修文化课成绩排名需在本专业排名前25%的方可推荐。
第十七条 推荐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参见附件《长安大学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全国重大赛事(含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获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名者),由学院推荐可直接报教务处审核,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全国重大赛事是指由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的各种竞赛、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国家一级科技学会举办的大学生科技竞赛。
第十九条 综合排名办法:必修文化课成绩+附加分
必修文化课成绩:前3年(五年制前4年)∑(课程成绩分×学分)/∑课程学分
附加分总分值最多不能超过3分。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二十条 教务处按照教育部最新推免文件精神及当年国家下达推免指标,制定我校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并报推免生遴选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向学院下达推免指标时,综合考虑各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优质专业和学科等因素,确定下达学院推荐生指标。其中教改班专项计划(工科试验班)推免名额应优先保证。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推荐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填写《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院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和本办法推免条件规定,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应突出创新性人才的选拔,对体育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此类特长者学生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推荐工作小组,按学校公布的指标,遵照本文件和本学院的管理办法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并面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有异议的名单,院(系)需及时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院、部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院报送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查,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校推免生初选名单,并在张榜公示,公示期以教育部要求的公示期为准。对有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无异议则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推免生名单确定后,由接收学院组织复试(推荐到校外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复试),复试通过后由学校研究生院按照陕西省招生办的要求填写有关上报表格,并向拟录取推免生发放《推免生登记表》,材料收齐后到省招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初步录取学生最后一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使他们能够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地完成本科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二十九条 初步录取的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1.受到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及刑事处分的;
2.最后一学年有1门必修文化课成绩不及格的;
3.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未取得合格成绩者;
4.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5.政审、体检不合格者。
第三十条 文件中若有与教育部文件冲突的内容,以教育部文件规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长大教〔2014〕183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1.长安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长安大学研究生支教团推荐免试研究生实施办法
附件1
长安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
成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协助分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及学生工作的校长助理、教务处处长及分管推免生工作副处长、研究生院执行院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主任、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处长任主任,秘书由教务处相关成员担任。
附件2
长安大学研究生支教团推荐免试
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推荐免试研究生(以下简称“支教推荐”),是指学校按照团中央、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从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参加研究生支教团,择优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支教推荐名额由教育部专项下拔,纳入学校年度研究生招生总计划。支教推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工作在校研究生推免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四条 支教推荐是学校研究生推免工作的一部分,按照《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支教推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较强专业能力,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和教育工作,能够胜任支教服务设定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2.专业必修文化课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5%的可以优先推荐;原则上必修文化课不及格科目不能超过一门课程,且补考成绩合格,外语成绩达到普通推免生要求。
3.专业必修文化课在专业排名前15%;或综合量化成绩在专业排名前20%;或获得全国性竞赛成绩优异者(指“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等竞赛);或获得全国荣誉表彰(指教育部、团中央表彰);担任过院级以上直属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指正职)或院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任职时间不少于一年且工作成绩突出者,其必修文化课不及格科目可以放宽至2门课程,且补考成绩合格,外语成绩达到普通推免生要求。
4.身体健康,符合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和支教工作体检要求。
5.同等条件下,文化课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推荐。
第六条 支教推荐的程序要求:
本人申请→学院初审推荐→研究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示→学校研究→公示确定→办理手续
1.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成绩证明须加盖教务处印章),学院审核,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2.教务处会同校团委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根据支教推荐条件,按不超过支教推荐名额的150%提出初步候选人,经学校研究生推免工作小组研究,确定拟推荐人和候补人员名单(按递补顺序排列),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如果出现有异议的学生,查明情况,处理结束后再次公示)。
3.拟推荐人和候补人员报长安大学研究生推免工作组研究并公示,公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确定为支教成员后,须完成以下相关管理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支教工作:
1.征得家长或相关家属书面同意。
2.参加统一体检,体检合格。
3.签订《招募协议书》,保证为期一年的支教工作。
4.参加岗前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八条 支教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关规定享受服务期为1年的有关鼓励政策,考核不合格,则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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