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长安大学学生奖励及资助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其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各院系获奖的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院系学生人数确定,并适当向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院系倾斜(水利类、地矿类专业学生人数按120%核定)。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参照《长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执行,学生品学兼优情况的确定依据各院系学生综合量化测评办法执行)。其评选程序为:公开评选办法-学生综合测评(含经济困难情况认定)-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院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工部汇总整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长安大学奖励及资助规定》、《长安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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